【國有林地出租作礦業使用之租金 林務局去年中起即研議納入生態成本費用】
近日媒體登載有關國有林地出租供採礦使用之租金過於低廉一節,林務局今天特別澄清,在去105年中即已針對採礦過程所造成的森林生態破壞及生物多樣性流失等環境成本,著手研議將其量化並向業者徵收。
林務局表示,鑒於採礦對國有森林生態產生巨大衝擊,而且長時間都難以回復其原有價值,現行國有林地出租作為礦石採掘,不應僅只收取土地使用之價額,還應該納入生態價值損失的成本,因而該局在去年8月即已開始研議將採礦租金納入環境成本,並獲農委會全力支持。
林務局說,105年10月4日由農委會邀集國發會、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環保署及原民會等中央部會,就國有林地採礦擬加收環境成本價金進行跨部會討論,與會各機關原則上支持對採礦所造成之生態環境破壞予以量化並收取相關價額,但因為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採礦業者已收取多項規費,認為應審慎研議,避免性質相近者重複徵收;且收取環境成本的計算方式亦須有科學根據,以免除爭議。
由於國內有關森林生態系服務價值量化之研究起步較晚,基礎資料欠缺,林務局正盤點國內外相關研究,並已邀集生態經濟學者專家進行討論,後續除引用國外之研究資料外,也將就臺灣特有之森林生態外部效益及價值加以量化評定,再就林務局職掌之法令與各生態系服務類別相互勾稽後,列出直接相關項目,期望於106年底前能完成計算基礎並核算內容,以能於107年起將生態補償費用納入礦業用地租金計收,以符合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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